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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4-06-04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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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法律依据

一、法律渊源

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保全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审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全审查规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全审查意见》)

二、《民诉法》的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措施,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该条规定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原则,即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民诉法解释》的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保全的担保,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足额担保。”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保证的,保全措施自申请人提供担保之日起开始执行;不提供的,驳回申请。”这些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提供期限和后果。

四、《保全审查规定》的规定

《保全审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保全措施自申请人提供担保之日起开始执行;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这些规定再次强调了担保原则和不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

五、《保全审查意见》的规定

《保全审查意见》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提出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申请人提供金钱担保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的材料。”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全被申请人的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增加担保。申请人不增加担保的,驳回申请。”这些规定是对《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补充和细化。

六、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对担保费用的审查尤为严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担保方式的选择:**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金钱担保,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提供有价证券或其他足额担保。具体担保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担保数额的确定:**担保数额一般不低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20%,但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调整担保数额。 **担保人资格的审查:**担保人应当具有足够的财产能力,能够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一般要求担保人提供财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收入证明等。 **担保期限的确定:**担保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但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担保期限。

七、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其保全申请。 **担保不足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全被申请人的权益,法院将责令申请人增加担保。申请人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增加担保,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并驳回保全申请。 **担保责任的承担:**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被执行,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申请人仍不能支付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民诉法》、《民诉法解释》、《保全审查规定》和《保全审查意见》。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否则其申请将被驳回。法院在审查担保时,对担保方式、担保数额、担保人资格和担保期限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