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法院查封是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行为。那么,法院查封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判下来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已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被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境外享有的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法院查封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申请:债权人持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 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作出《裁定书》准许查封。 执行: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法院执行查封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法院查封具有以下效力:
专属占有:被查封财产的占有人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不能擅自处分或转移该财产。 他权消灭:自查封之日起,被查封财产上他人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消灭。 优先分配:被查封财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优先抵偿完执行费用后,应当优先分配给债权人。法院查封可以以下列情形解除:
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债务; 人民法院发现查封不当;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成立。法院查封与诉讼保全虽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存在本质区别:
特征 法院查封 诉讼保全 目的是否保障债权 是 否 是否基于生效判决书 是 否 是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 是 否结论
法院查封是人民法院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重要手段,只有符合特定法定情形,且经过规定的程序,才能够判下来。法院查封具有重大的法律效力,会影响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权,因此在适用时应当谨慎,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