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或者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证据,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涉案财产进行控制和处置。财产保全包括冻结财产、查封财产、扣留财产等多种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金钱,有价证券、重要票证; 有其他履行担保的条件但当事人仍有转移财产可能性的; 对外转移财产,转移财产后,境内财产不足以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 已对外转移财产但其已转移的财产不足以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 有证据证明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或转移财产可能性的; 其他应当保全的情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符合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有权提起该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主观权利; 存在财产保全的理由,即存在申请人将来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危险,如违法或依法转移财产、隐匿、损毁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等; 必须采取保全措施才能有效实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能够证明需要保全的财产情况及其保全依据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的实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有权采取冻结、查封、扣留等措施。
(一)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及其存放贵重物品的场所进行控制,禁止被申请人转移、使用其资金或贵重物品。冻结措施主要适用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重要票证等财产。
(二)查封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进行控制,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该财产。查封措施主要适用于房屋、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
(三)扣留
扣留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书证、物证(包括电子数据)进行控制,限制被申请人查阅、复制该财产。扣留措施主要适用于案件证据和其他具有重要证据价值的物品。
财产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
保全的财产明显超出了需要保全的范围的; 担保人提供了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诉讼终结或者执行终结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0736-7229012)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0736-7281499)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0736-7373233)
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0736-8793320)
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0736-6258016)
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0736-3159012)
常德市臨澧县人民法院(0736-7533358)
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0736-6889102)以上是常德市各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联系电话。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申请保全的对象和范围;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保全的理由;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注意保全措施的解除时限; 如因人民法院的错误保全行为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