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或者诉讼前,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其中紧急保全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申请紧急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防止因保全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申请紧急保全,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证据可以包括:
被保全人已将财产转移、变卖或毁损的行为记录; 被保全人出具的书面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承诺; 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等能够证明被保全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 被保全人的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等。申请紧急保全,必须证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包括以下情形:
被保全人正在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 被保全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紧迫风险;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面临严重威胁,如果不及时保全财产,将可能导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的损失。申请紧急保全,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防止因保全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担保方式包括:
金钱担保; 有价证券担保; 保证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申请紧急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起诉状或证据材料; 有证据证明符合紧急保全条件的材料;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准许保全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紧急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紧急保全应当做到及时,以避免被保全人实施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行为;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满足紧急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一旦因保全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能够及时进行赔偿; 申请人应当注意紧急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工作,如提供协助、配合财产清点等。紧急保全是财产保全的重要前提条件,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申请紧急保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或意图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申请紧急保全应当及时、充分、适当,并注意相关程序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