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行为而丧失或难以执行的财产在诉讼过程中予以先行控制或扣押,以保障日后诉讼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在立案调查阶段,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评估证据后,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实施其他损害对方利益行为的可能。 当事人身份不明,或者其财产状况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实施其他损害对方利益行为的可能,或者属于当事人身份不明,财产状况不明的情况。 必须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将导致诉讼判决或者裁定难以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立案调查的人民法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
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请求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保全方式。 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实施其他损害对方利益行为的可能,或者属于当事人身份不明,财产状况不明的情况。 提供所申请保全的限额。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担保是否充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载明:
立案执行员的姓名、职务。 申请保全人的姓名、身份信息。 被申请保全人的姓名、身份信息。 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 保全的方式。 担保的数额和方式。 裁定的时间、地点。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方式根据保全方式的不同而区分,主要有:
查封 扣押 冻结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且不存在损害对方利益可能。 法院撤销原保全裁定。 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申请人的以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供担保后又放弃申请,或者撤回诉讼。 虚假申请财产保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担保不足,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执行受阻。对于失职或滥用职权的立案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某公司起诉某个人,要求支付货款。在立案调查阶段,某公司发现某个人有转移资产的迹象,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具备财产保全条件,遂对某人名下的房产实施了查封。
**点评:**
本案中,某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某个人有转移资产的可能,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执行了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了诉讼判决的顺利执行。 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是有效的诉讼保全措施,为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