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物品提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足以执行的财产进行查封后,将该财产移交第三人代为保管的一种制度。
法院查封物品提存适用范围包括:
已查封的动产 查封的待拍房产在拍卖前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存法院查封物品提存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查封申请: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查封财产及提存申请。 审查受理: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作出裁定:法院会对查封物品作出查封裁定书。 委托保管:法院委托第三方(如保管所、银行等)对查封物品进行保管。 查封手续完毕:完成以上步骤后,查封物品提存手续完成。查封物品提存保管应遵守以下原则:
安全保管 不得动用 定期检查查封物品提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保管费和执行费,具体费用标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查封物品提存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查封物品提存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法律规定的提存期限届满 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法院查封物品提存制度在执行中发挥着以下作用:
确保财产安全 减轻法院保管负担 减少当事人损失 民事诉讼法 执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物品提存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