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影响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在实践中,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后,被执行人对保全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那么,财产保全后是否可以复议,如何提起复议,本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加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审查被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合法、有无证据支持。保全措施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后是可以复议的。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违法的,可以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应当自知道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0日内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载明请求的事项和理由。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因此,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复议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载明事项:复议申请应当载明请求的事项和理由。同时,被执行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注意事项:
复议申请应当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 复议申请书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以证明保全措施不当、违法。 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来文后,应当组成由三名以上法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书,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申请时,应当根据《财产保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以下审查事项进行审查:
被执行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的内容和理由是否合法、有理据。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明显不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的内容包括:
确认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