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调解书具有与法院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调解书生效,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形的 被申请人逾期履行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的 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隐藏、转移等情形的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且有证据证明其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形的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债权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债务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li>调解书的名称、内容、生效日期 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请求 申请保全财产的理由和证据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方式
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限制出境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般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但法律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除外。不得保全财产的范围主要有:
日常生活必需品 必要的生产资料 用于维持执行人子女基本生活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的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债务人履行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义务的 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财产保全中的争议处理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裁定。
结语
财产保全是执行调解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在遇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形的,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