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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财产保全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4-06-02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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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财产保全协议书

引言

鉴于甲方(债务人)和乙方(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关联人财产保全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定义

(1) 关联人:是指与债务人有过往或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关联企业、配偶、父母、子女等。

(2) 财产:是指关联人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存款、投资、股权等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

约定

第一条 保全范围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下列关联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包括但不限于:

(1) 关联企业:注册资本、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资料。

(2)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存款证明等资料。

(3) 父母:出生证、户口簿、房产证、存款证明等资料。

(4) 子女:出生证、户口簿、房产证、存款证明等资料。

第二条 保全措施

乙方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查询、冻结、扣押关联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2) 查询、冻结、查封关联人的房产和其他不动产;

(3) 查询、冻结、查封关联人的股权和其他投资;

(4) 限制关联人处分其财产;

(5) 采取其他法律允许的保全措施。

第三条 保全期间

保全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持续至乙方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第四条 保全义务

(1) 甲方负有配合乙方进行财产保全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出具担保书等。

(2) 关联人应配合乙方进行财产保全,不得转移、隐匿、处分或变相处分其财产。

第五条 赔偿责任

(1) 甲方或其关联人违反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不当行使保全措施,造成关联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解除保全

下列情况可解除保全:

(1) 甲方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2) 乙方放弃债权;

(3) 人民法院准许撤销保全的。

第七条 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债务人):

签名:

日期:

乙方(债权人):

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