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鉴于甲方(债务人)和乙方(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关联人财产保全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定义
(1) 关联人:是指与债务人有过往或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关联企业、配偶、父母、子女等。
(2) 财产:是指关联人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存款、投资、股权等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
约定
第一条 保全范围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下列关联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包括但不限于:
(1) 关联企业:注册资本、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资料。
(2)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存款证明等资料。
(3) 父母:出生证、户口簿、房产证、存款证明等资料。
(4) 子女:出生证、户口簿、房产证、存款证明等资料。
第二条 保全措施
乙方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查询、冻结、扣押关联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2) 查询、冻结、查封关联人的房产和其他不动产;
(3) 查询、冻结、查封关联人的股权和其他投资;
(4) 限制关联人处分其财产;
(5) 采取其他法律允许的保全措施。
第三条 保全期间
保全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持续至乙方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第四条 保全义务
(1) 甲方负有配合乙方进行财产保全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出具担保书等。
(2) 关联人应配合乙方进行财产保全,不得转移、隐匿、处分或变相处分其财产。
第五条 赔偿责任
(1) 甲方或其关联人违反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不当行使保全措施,造成关联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解除保全
下列情况可解除保全:
(1) 甲方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
(2) 乙方放弃债权;
(3) 人民法院准许撤销保全的。
第七条 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债务人):
签名:
日期:
乙方(债权人):
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