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的保全措施,旨在确保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不被转移、处分或隐藏,以便在将来胜诉后能够实现其胜诉请求。争取抚养权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障自己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有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裁定保全申请人的财产。”据此,当事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或意图的; 对方当事人有其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意图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诉讼请求存在的,且如果不进行保全,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在争取抚养权的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以下几个意义:
防止对方转移、变卖子女共同财产:抚养权纠纷涉及双方的子女,一方当事人可能将子女共同财产转让或出售,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子女有权享有其父母双方的抚养,如果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可能会影响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保全财产后,可以防止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转移资产等行为,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保全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
存款、汇票、股票、债券、期货等有价证券; 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 机动车、牲畜等动产; 占用耕地的青苗和其他在生长中的农作物以及已经收获未运离田间的农作物; 被执行人尚未交付的标的物;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保全的其他财产。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阐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所要保全的财产。 提供证据: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所要保全的财产的证据。 审查和裁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会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财产保全。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事实证明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 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必须充分。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只能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能针对第三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如果需要继续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被申请人如果对财产保全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或提起诉讼。 申请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保全财产。当事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