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在诉讼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对财产进行非法处分,影响到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现金担保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方式,指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担保,以取代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
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生产生活资料和牲畜、种畜、苗木等; 属于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被褥、衣物、炊具和其他家庭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属于被执行人的残疾辅助器具等。对于上述财产,可以采用现金担保的方式进行保全。
申请现金担保,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申请现金担保的原因和担保金额; 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采取现金担保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已经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并被法院裁定驳回或未予执行。
法院收到现金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以下因素对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 申请现金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担保金额是否适当。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和现金担保申请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现金担保。
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准予现金担保的种类; 准予现金担保的金额; 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现金担保的方式; 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现金担保的后果。法院裁定准予现金担保后,需要:
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告知他们裁定内容; 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现金担保。被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现金担保。如果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现金担保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现金担保保全到期后,应当及时解除。解除现金担保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被申请人已将诉讼请求的全部金额,以及迟延履行的利息和强制执行的费用缴纳至法院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因其他原因不符合继续保全条件而裁定解除保全的。法院裁定解除现金担保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归还现金担保予被申请人。
现金担保的保全期限一般为一年。经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可以续保一次,但续保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现金担保的担保金额如何确定?现金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诉讼请求的金额、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义务的能力等因素确定。
被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后,是否可以撤销现金担保?被申请人在提供现金担保后,不得自行撤销现金担保。如果被申请人撤销现金担保,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不准予现金担保时,申请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法院不准予现金担保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其他诉讼保全措施,如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
综上所述,现金担保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实现。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