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以下是对财产保全申请复议的条件进行详细阐述。
有权申请复议财产保全裁定的主体包括:
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即被申请人) 第三人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在10日内可以申请复议。该期限是不可延长的,逾期申请复议将被驳回。
申请复议财产保全裁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财产保全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其合法权益因财产保全受到实质性损害。
财产保全裁定存在下列瑕疵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定事实错误的 适用法律错误的在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发现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裁定,或者证明原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有误,可以申请复议。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复议申请书 原财产保全裁定书复印件 证据材料(如有)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是否受理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
人民法院复议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包括:
受理审查 调查核实 做出复议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材料是否齐全。
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核对证据。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会。
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可以是:
维持原裁定的 撤销原裁定的 变更原裁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复议决定作出后,原财产保全裁定即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对于被保全财产价值明显偏低或者明显偏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复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通过申请复议,当事人可以及时纠正财产保全裁定的错误,维护自身利益。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注意申请时间和条件,并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以确保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