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一种紧急保护措施,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而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权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在作出裁定的同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因此,诉讼财产保全自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诉讼财产保全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得处分或转移保全的财产,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法院的裁定,不得帮助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
被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或变更。
诉讼财产保全生效后,相关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保全的财产范围:诉讼财产保全仅限于与诉讼标的相关的财产,不包括超出诉讼标的的财产。 保全的期限:诉讼财产保全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判决执行完毕止。如果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保全的执行:被申请人不得违反保全措施,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并追究其违反保全措施的法律责任。 保全损害赔偿:如果人民法院因保全不当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被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保全措施与被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可以。如果诉讼迟迟不能完结,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
需要。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缴纳诉讼保全费,具体金额根据保全标的的价值而定。
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处以罚款、拘留,并强制执行保全措施。 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