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与诉讼标的物有关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予以控制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财产保全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当事人应及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财产保全申请缴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以下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申请缴费标准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标的额的1%至3%的担保金,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标的额的1%至5%的担保金,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标的额的1%至3%的担保金,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标的额的1%至5%的担保金,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标的额的1%至3%的担保金,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缴费的程序如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或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缴纳相应的费用。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缴费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申请缴费的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 财产保全申请缴费的期限为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后10日内,逾期未缴纳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后,如果撤销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当事人提供担保后,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违反担保义务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履行担保义务或者另行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申请缴费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问:财产保全申请缴费的担保金怎么计算?
答:财产保全申请缴费的担保金一般是案件标的额的1%至5%,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
问:财产保全申请缴费的期限是多久?
答:财产保全申请缴费的期限为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后10日内。
问:财产保全申请缴费的费用如果不缴纳会怎么样?
答:财产保全申请缴费的费用如果不缴纳,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问:财产保全申请缴费的费用可以退还吗?
答:当事人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后,如果撤销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