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诉讼结果的执行遭遇困难或无法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小产权房由于其法律性质特殊,能否作为诉讼保全财产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它具有以下特点:
房屋的所有权归个人,但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 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转让受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明确规定:“因买卖、租赁房屋、土地被诉讼的,以其所有权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土地为准,未登记的房产、土地不予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能否作为诉讼保全财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是否对小产权房进行了登记:如果小产权房已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进行了登记,则可以作为诉讼保全财产。 小产权房的性质:如果小产权房是住宅房屋,则可以作为诉讼保全财产;如果是商业用房或其他用途的房屋,则不作为诉讼保全财产。 案件性质:如果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重大权益受损,法院可以酌情将未登记的小产权房作为诉讼保全财产。申请小产权房作为诉讼保全财产的程序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裁定。 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小产权房的诉讼保全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期限届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将小产权房作为诉讼保全财产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可能影响小产权房的转让或处分。 法院可能在执行过程中因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而难以变卖或拍卖。 可能因小产权房的产权争议而导致诉讼纠纷。小产权房是否可作为诉讼保全财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在申请小产权房作为诉讼保全财产时,应充分考虑案件性质、小产权房的登记情况、法律风险等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