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保全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向人民法院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1%。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申请退还申请费:
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退还申请费。 保全措施解除: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可以退还申请费。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退费,应当向做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人民法院裁定书副本、退费理由和请求等。人民法院收到退费申请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是否符合退费条件,并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退费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退费的申请人必须是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 退费理由的正当性:申请人提出的退费理由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保全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申请材料的齐全性:申请人提交的退费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包括申请书、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人民法院裁定书副本等。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退费申请作出的决定,对申请人和人民法院均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申请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保全裁定送达后撤回申请或者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解除保全后,申请费予以退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请求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的; 不提供担保的; 提供担保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规定补正的;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不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紧急情况的; 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诉前财产保全的。 驳回申请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予以退还。案号:(2021)浙01民终1574号
案情简介:
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一辆汽车。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申请。但原告在保全措施执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并退还原告的申请费。
裁判要旨:
原告在保全措施执行后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保全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并退还申请费。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的退费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合理行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并及时申请退费,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