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确保将来履行判决的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通知被告的时机**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法院应当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前,通知被告。通知的时机分为两种情况:
**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法院应当在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之前,通知被告。此时,原告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在将来撤销保全措施或判决不成立时,能够赔偿被告因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 **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保全:**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通知被告。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无需原告提供担保,但应当说明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和依据。**法院通知被告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二款规定,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利害关系人。法院通知被告的方式可以是:
**送达:**法院通过司法送达人员向被告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 **公告:**法院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通知被告。**法院通知被告的内容(《财产保全裁定书》)**
《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案件名称、案号; 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姓名和地址; 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和数额; 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和根据; 被保全财产的利害关系人姓名和地址; 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对采取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告知利害关系人违反保全措施的后果; 法院名称和日期。**被告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异议权:**被告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可以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异议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申诉权:**如果被告对法院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义务:**
**不得违反保全措施:**被告在《财产保全裁定书》生效后,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财产。违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处罚款、拘留。 **应提供真实的财产状况:**被告应当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财产状况,不得隐匿或者虚报财产。**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的后续程序**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
起诉:原告应当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15日内起诉。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提供担保:原告应当在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
作出裁定:法院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作出裁定,并说明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和依据。 解除措施:如果法院认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已不存在,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结语**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通知被告,保障其合法权利。被告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配合法院的工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