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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范围新规
发布时间:2024-05-3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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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范围新规

引言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财产保全的范围进行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解释》,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冻结 查封、扣押 责令提供担保 其他依法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范围

《解释》对财产保全的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可保全标的物:可保全标的物包括被告的财产、被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其他有保全必要的财产。 不可保全标的物:《解释》明确规定了以下财产不得保全: 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 因执行法律职业而必需的物品 与执行法律职业有关的收入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房屋 不可分割且为被执行人生存必需的生活设施 其他有关规定不宜保全的 冻结范围: 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动产 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股权、债权等其他财产性权益 其他因与诉讼标的物相关而需要保全的财产 查封、扣押范围: 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商品 生活用品、文化娱乐用品(超出生活必需的部分) 其他可能影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财产 责令提供担保范围: 存款、汇款、国债 股权、债权 不动产 其他依法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 其他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例如: 限制出境 限制高消费 限制转让财产 禁止实施特定行为

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解释》,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足以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Gefahr; 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的财产与诉讼标的物有关; 请求保全的范围与请求的诉讼标的金额相当。

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法院审查申请书,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预交保全费; 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 measures; 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期限

《解释》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保全期限。

结语

《解释》对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完善了财产保全制度,保障了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解释》规定,正确适用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