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往往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而财产保全费用,是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如贴封条费、金库保管费、鉴定评估费等。那么,财产保全费用由谁负担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预交保全费用。这意味着,申请财产保全一方,原则上应当承担保全费用。
申请保全方负担原则的理由在于:
申请保全是申请人的一项主动性诉讼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权利维护人,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是合理的。 申请保全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从而确保判决的执行。因此,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全费用,以保障自己的利益。虽然原则上由申请保全方负担保全费用,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
如果被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前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无法实现债权,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保全费用。
如果法院裁定申请保全错误,而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则申请保全一方应当承担保全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申请保全一方符合诉讼费减免或者缓交的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或缓交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保全费用的计算包括:
如公告费、送达费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保全方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保全费用。如申请人在期限内未交纳保全费用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保全的请求。
保全费用交纳后,法院将出具保全费用交纳凭证。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保全费用交纳凭证,法院将在判决执行时将保全费用优先从执行款中扣除。
如果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者法院裁定申请保全错误,则保全费用应当返还给申请人。返还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返还保全费用的申请。 法院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返还。 返还保全费用的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保全方负担,但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保全费用计算和交纳应按照法院的规定进行。如果保全措施被撤销或申请保全错误,保全费用应当返还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