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其财产,以保证将来执行判决或裁定的实现。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位于西城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财产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经济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因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非经济纠纷提起诉讼涉及财产部分的; 因刑事案件,被告人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公有财产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需要向西城区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诉讼状或者仲裁申请书的复印件; 能够证明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如: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 需要保全的财产清单和价值证明材料。西城区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财产保全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账号;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其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扣押、查封和罚款被申请人的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财产保全采取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西城区法院对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致妨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向有关单位查询、冻结、扣押、查封被保全的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报告其财产情况,并且不得处分有关财产; 查阅、复制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和营业执照等资料; 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按规定缴纳。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垫付,保全后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收入中优先扣除。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一般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提出。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合法、正当,不得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若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有权依法追究申请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