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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保全公司财产
发布时间:2024-05-28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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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保全公司财产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可能会产生纠纷,导致股东利益受到损害。为保护股东权益,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保全公司财产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保全公司财产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的情形包括:

公司设立或者变更时,股东认为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程序违法或者损害股东利益的; 公司经营管理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损害或者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认为公司的决议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被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非法阻碍的; 公司因解散或者清算时,股东认为公司的清算损害股东利益的; 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保全公司财产的程序

股东请求保全公司财产,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身份、住所和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 申请保全理由和证据; 请求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以及保全请求的理由成立。法院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和住所; 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被保全财产的管理人和保管人; 保全的期限和方式。

三、保全公司财产的措施

法院在保全公司财产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公司财产; 扣押公司车辆、设备、货物; 查封公司文件资料; 禁止公司转让或者处分财产;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适当地选择并确定保全措施,避免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四、保全公司财产解除的规定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保全申请被驳回的; 保全期限届满的; 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情形的。 公司提供了反担保的。

法院解除保全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公司和申请人,并恢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案例

某公司的股东甲发现公司经营管理者丙存在滥用职权、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甲遂向法院申请保全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设备。法院经审查,认为甲提供的证据充分,保全请求成立,遂作出保全裁定,冻结了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扣押了公司的设备价值300万元。在保全期间,甲与丙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司承诺赔偿甲的损失。甲撤回保全申请后,法院解除对公司的保全措施,恢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结语

股东请求保全公司财产是一种重要的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手段。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面临损害危险时,可以根据《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保全公司财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股东申请保全公司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请求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