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在民事诉讼法中指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以保证判决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情况,法院可以通过保全措施冻结其财产,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保全可以被解除效力的原因有:
申请保全的人提供担保的,在解除保全后不能返还担保的; 申请保全的人败诉的; 被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且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被保全的财产已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因不可抗力灭失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保全被解除效力,应当由被执行人、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解除保全的理由和请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人民法院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
保全被解除效力的主要效力如下:
已查封的财产解除查封; 已冻结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 已禁止处分的财产解除禁止处分; 已责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中止赔偿责任的,解除该责令; 已扣押的财产解除扣押。解除保全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也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主张其他权利。
保全被解除效力,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以下后果:
被执行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申请执行人已经支出的保全费用无法收回; 被保全的财产可能会被他人用合法手段取得; 解除保全的错误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遭受损失。为了避免保全被解除效力带来的不良后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提供担保,并注意担保金的充足; 申请执行人应当密切关注诉讼进展,及时了解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被执行人应当主动申报财产,并说明无法执行的原因; 如果保全被解除效力,申请执行人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 如果对解除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全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判決执行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全被解除效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应当了解保全被解除效力的原因、程序、效力、后果和应对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