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程序,旨在保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和判决后实现胜诉请求的财产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同一案件只能申请一次财产保全。但是,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需要对同一案件进行两次财产保全的情形,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同一案件两次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财产保全规定》,同一案件两次财产保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原告已经对同一财产申请过财产保全,但保全措施无法实现预期目的的。 原告新发现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需要对其申请财产保全的。第一种情形:保全措施无法实现预期目的
如原告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但发现该账户内无存款或存款不足以担保原告的债权时,原告可以再次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第二种情形:新发现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如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被申请人尚未发现拥有某项财产,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新发现了被申请人的该项财产,可以再次申请对其予以财产保全。
注意事项
需要强调的是,同一案件两次财产保全的条件非常严格,法院对申请人的条件审查也十分严苛。因此,原告在申请两次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充分举证证明保全措施无法实现预期目的或者新发现了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申请两次财产保全应及时,一般不应超过第一次申请财产保全后 30 日。 两次财产保全的标的应是独立的,不能将同一财产申请两次财产保全。**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8 条中明确规定了同一案件两次财产保全的条件,但未明确规定同一案件是否可以两次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一案件两次财产保全的审查较为严格,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次保全措施是否落空 新发现的财产与原保全财产是否关联 申请第二次财产保全是否属于恶意诉讼结论
同一案件是否可以两次财产保全,需根据《财产保全规定》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实践中,同一案件二次财产保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次保全措施不能实现预期目的,或者原告新发现了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原告申请第二次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充分举证。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一案件两次财产保全的审查较为严格,因此,原告在申请前应仔细权衡利弊,避免因诉讼策略失误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