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有效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财产保全的权利。本文将深入探讨土地征收财产保全的程序、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旨在为被征收人提供实务指导。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从而确保执行判决或裁定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因以下情形之一裁定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毁损证据等行为,且行为人有履行债务能力的 因履行保证、抵押等担保合同对他人负有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抵押人转移、隐匿、变卖担保财产的 当事人死亡后,对继承人可得遗产或应得遗产的财产,有证据证明丧失、减少或可能丧失、减少的 有证据证明毁损、涂改、隐藏会计账簿、资料,拒不提供会计账簿、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财产的在土地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第一项适用条件,即有证据证明征收方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毁损证据等行为,且行为人有履行债务能力的。
被征收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 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保全期限自裁定之日起至终审判决作出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可以根据保全目的的不同,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 冻结 扣押 禁止转让或者处分对于土地征收案件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一般采取冻结被征收人银行账户的措施。冻结后,被征收人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或处分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在保全期限内,除有下列情形外,被申请人不得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确有错误的 经过审理查明没有保全必要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和保全单位。
土地征收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征收方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毁损证据等行为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最终胜诉后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实现。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在征收方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及时行使保全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