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依法采取措施以确保判决的执行。其目的是维护诉讼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可以是原告、被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并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财产保全的具体范围 财产保全的请求原因 对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有证据或线索的材料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措施,常见的有:
冻结银行存款: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使其无法动用。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动产,使其无法处分。 查封不动产: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使其无法交易或抵押。 禁止特定行为: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变更股权、出售资产等。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应立即采取具体措施。保全期限一般为30天,但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延长。
财产保全由受理案件的审判员进行审批。审判员在审批财产保全时,应当:
审查申请人的材料,核实申请人是否有财产保全的正当理由。 根据案情确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 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执行员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
持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到相关单位或个人处实施保全措施。 向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使其知晓并履行义务。 对保全的财产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担保方式包括:
现金担保 银行保函 财产担保法院决定是否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案件的进展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 被申请人的配合情况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法院受理申请书后,应当在5天内作出是否准予解除或变更的裁定。
与财产保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