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避免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致难以执行判决,而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裁定对争议的标的物或当事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毁损、转移、隐匿证据等情形的 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可能较大的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冻结存款: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存款进行冻结。 查封、扣押财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禁止转让、处分财产:人民法院禁止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转让、处分争议的标的物或其他待执行财产。 指定保管人:人民法院指定担保人负责保管争议的标的物或其他待执行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及价值 申请保全的理由 申请保全的方式 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担保是否有效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后,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
是否准予保全的决定 如准予保全,保全的方式和范围 担保的种类和金额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依法交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执行。
保全措施采取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保全情况通知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应当随着案件的进行而解除。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 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或者撤销保全裁定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解除财产保全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一般情况下,在诉讼过程中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保全,但最好是在起诉前或诉讼初期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质押。 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方式和范围等事项。总之,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当事人一方逃避执行判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有效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