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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诉讼前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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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诉讼前财产保全的规定

一、房产诉讼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的可能,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为当事人败诉后难以执行判决的情形;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致使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不当损害。

二、房产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の種類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房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房产。

1、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指定银行将被申请人存款账户内的资金暂时予以锁定,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

2、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房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房产,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房产暂时予以控制,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或使用该房产。

3、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房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隐匿房产,是指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诉讼期间内将房产进行处分、转移或隐匿。

三、房产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申请房产诉讼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证据材料; 请求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種類。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四、房产诉讼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申请人申请房产诉讼前财产保全后,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致使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不当损害的。

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裁定。

五、房产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房产诉讼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财产转移的可能或其他情形,以支持申请; 合理选择财产保全措施種類,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 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转移或处分房产;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总之,房产诉讼前财产保全是保护申请人诉讼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申请房产诉讼前财产保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