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当债务人的财产面临处置或者转移等风险,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采取措施,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转移或者变卖资产,进而无法满足债权人的合法诉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隐藏其财产或者毁损、转移、隐藏其账簿、单证等证据的;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可能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 债务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履行能力的; 仲裁机构已经作出裁决,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义务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及请求保全的理由; 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即日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施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证券账户:禁止被申请人存取或者转账相关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房产、车辆、动产等财产,或者冻结其其他权利;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禁止被申请人出售、赠与、抵押、出租等处分其相关财产。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等情形的可能,否则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及时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发现债务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风险时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免延误时机导致财产损失; 选择适当的执行方式:申请人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选择适当的执行方式,防止扩大财产保全的范围,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债务人履行了相关义务,或者案件另有结论,或者财产保全措施不再必要,法院可以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债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