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前或审理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财产分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胜诉后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依法保全,财产保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保全必要,财产保全只适用于申请人的权益有被损害的危险; 保全适当,财产保全的范围和强度应与申请人的请求和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适应; 保全从快,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机会; 审查纠正,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及时审查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有不当之处应及时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 被告或者被执行人正在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以其他方法处分自己财产,致使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即将生效的判决债务,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以其他方法处分自己财产的可能; 被告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有逃避执行判决的可能。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危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该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财产: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动产,如汽车、贵重物品、银行存款等; 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债权等。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担保材料,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标的物的价值。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有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不必要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是一项紧急措施,只能在特定情况下使用; 财产保全应当以证据为基础,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危险,法院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标的物的价值;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措施一旦采取,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财产保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当遇到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