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执行中保全案外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防止案外人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处分,从而损害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正在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的可能;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有妨碍执行的可能; 保全措施与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相当; 保全措施不得对案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人民法院对案外人财产的保全,限于与执行债务有关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控制的债务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债权; 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财产的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冻结存款:冻结案外人名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禁止案外人转账、划款等操作。 扣留、提取物品或冻结财产:对案外人的实物财产或特定不动产进行查封,禁止案外人处分、转移或使用该财产。 限制出境:禁止案外人出境,防止其携款出逃,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指定财产管理人:指定案外人或者其他适当人员对案外人财产进行管理,防止其私自处分。人民法院执行中保全案外人财产,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保全条件的。 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制作相应手续。 通知案外人: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案外人保全的决定、原因和解除条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保全:
查明与执行债务无关;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外人已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案外人并撤销保全手续。
执行中保全案外人财产,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合法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 合理性:保全措施不得对案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 及时性: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案外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 通知义务: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案外人保全决定,保障其知情权。 保全误保责任:对于错误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执行中保全案外人财产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充分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执行中保全案外人财产也应注意及时解除保全,避免对案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