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因采取保全措施导致了财产损失的纠纷时有发生。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那么,保全期间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依据是什么?损害赔偿的范围又包括哪些内容?本期,本所律师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公布的案例为基础,对此做一个简要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7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该规定确立了因保全措施造成财产损失应依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35条规定,审判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对其主管的案件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时未妥善采取措施保护被执行人的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措施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财产价值的损失,如因查封导致房屋无法出租或出售而造成的价值贬损。 因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财产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如因冻结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运营所造成的损失。 因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财产被损坏或灭失的直接损失。 因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受损的损失,如因查封导致房屋无法继承或转让所造成的损失。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承担与过错认定息息相关。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过错认定:
法定过错原则:即只要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财产损失,无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的原则,有利于保障被保全人的权益。 故意或过失原则:即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的保全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部分国家民事诉讼法采用的原则,能更有效地避免滥诉和恶意诉讼,同时也对申请人提出更高的审查义务。因保全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主体,可能包括以下几方:
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因诉讼意图不当或诉讼请求明显不当,导致保全措施的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法院:如果执行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存在过错,导致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员:如果保全员在执行保全措施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保全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保全期间造成财产损失赔偿的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保全措施采取的时长。 因保全措施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失。 损害赔偿人的过错程度。因保全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算起,为二年。如果受损害人因客观原因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客观原因消除之日起计算。
案例:
张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张某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李某的房屋。法院在查封过程中,因相关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房屋漏雨损坏。李某得知后,多次向法院提出异议,但法院未予理睬。最终,房屋因长期漏雨而无法居住,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赔偿其房屋损失。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房屋确实因法院查封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损坏。法院认为,其工作人员在查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房屋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法院赔偿李某房屋价值损失。
评析:
本案中,法院工作人员因疏忽导致保全措施造成财产损失,法院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此案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保全措施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对于保护被保全人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保全期间财产损失的赔偿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在充分查明事实、认定过错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妥善解决相关的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