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保全财产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日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将持有的[公司名称]公司[数量]股权转让给申请人,代价为[金额]元。双方约定该股权转让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此后,申请人按约支付转让款项,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该股权仍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有意逃避股权转让义务,或意图将该股权另行转让给他人,情节严重,极有可能造成申请人的重大损失。
申请人认为,为了确保本案纠纷的公正解决,防止被申请人进一步转移或处分该股权,有必要对其进行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如下保全申请:
被告名下位于[地点]的[股权数量]股[公司名称]公司股权 该股权对应的其他权利,如股息分配权等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及材料,以支持其保全申请:
《股权转让协议》 付款凭证 催促函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发送了保全预告函。被申请人已知晓本保全申请,但未提出异议。
申请人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准予申请人的保全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