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手段,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影响裁决的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认为必要,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财产保全的方式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案情,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期限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有效期为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续保。
四、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申请,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财产保全的请求及其理由和依据、财产保全的方式和范围、担保的性质和方式、期限、以及应当向谁提供担保,并送交当事人。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执行完毕或者财产保全的条件消失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当事人的申请下,或者依职权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六、财产保全责任
财产保全申请人因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申请财产保全,给被保全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止或者解除财产保全后,因财产保全致使所有人遭受损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用于赔偿损失。但申请人有权向当事人追偿。
七、值得注意的事项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总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程序,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慎重使用财产保全措施,避免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