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叙兴公司反担保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5-23 16:52
  |  
阅读量:

叙兴公司反担保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争议

原告叙兴公司(以下简称叙兴)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建设公司为叙兴提供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的履约担保。叙兴作为担保人,向某施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公司)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的银行保函,用于担保建设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

工程完成后,施工公司以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向施工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00 万元。建设公司未能按判决书要求支付工程款,施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叙兴开具的银行保函。

叙兴认为其作为建设公司的担保人,对建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已经代建设公司清偿了工程款。因此,叙兴向法院提起反担保诉讼,要求建设公司承担因履行反担保而遭受的损失。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担保关系合法有效。施工公司未收到建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叙兴开具的银行保函。叙兴作为担保人,已经代建设公司清偿了工程款,符合反担保的条件。

建设公司作为合同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叙兴代其履行担保义务,遭受了损失。建设公司应当对叙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叙兴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 100 万元;
  2.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叙兴公司支付利息,自叙兴公司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3.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9 条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担保案件。判决结果对于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反担保案件中,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代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反担保的权利。债务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反担保义务,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对于反担保案件的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主债权优先:主债权未清偿前,担保人的反担保请求权不能得到优先满足;
  • 比例原则:担保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按照其在主债权中的承担比例进行反担保;
  • 及时性原则: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应当及时向债务人提出反担保请求。

只有通过严格遵守这些原则,才能有效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