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或判决的执行。当债权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有证据灭失或转移等情形时,法院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其处分权。
财产保全并不是不可撤销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其中,最常见的情况是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在实践中,常见的担保方式有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抵押权等。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将根据担保的金额和性质,决定是否撤销财产保全。
如果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则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将恢复。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将被返还。财产保全被撤销后,债权人仍然可以追索债务,但不能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被撤销并不意味着债务被免除。债权人仍然可以追索债务,但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其他途径。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财产保全被撤销,应当积极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以免债务无法实现。
总之,财产保全被撤销是一种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较为繁琐。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