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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查封房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18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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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查封房屋的规定

一、执行法院查封房屋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被查封。

二、执行法院查封房屋的条件

1、被执行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2、房屋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3、房屋不属于法律禁止查封的财产

三、执行法院查封房屋的程序

1、查封前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员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享有的房屋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函,并告知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事由,以及不准处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2、查封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员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享有的房屋时,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查封登记。 3、查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扣押自执行员会同有关单位登记完毕之日起生效。查封、扣押期限自登记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一年。期满,执行员应当到有关单位解除查封、扣押登记。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查封、扣押的,执行员应当经其领导批准,向有关单位办理手续。 4、公告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员查封被执行人享有的房屋,应当在相关网站或者报刊上公告,并发布在法院官方网站上。

四、执行法院查封房屋后的处置

1、拍卖变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员应当对查封、扣押的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2、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员可以将查封、扣押的房屋移交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抵偿债务。 3、其他处置方式 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置。

五、执行法院查封房屋的注意事项

1、不得查封下列房屋: (1)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保育服务的机构的房屋; (2)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救济院等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机构的房屋; (3)机关、部队、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4)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馆及其代表的官方住所; (5)被依法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2、查封的房屋不得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查封、扣押的房屋,被执行人不得处分。执行员可以指定看守人对房屋进行看守。未经执行员准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查封、扣押场所,挪用查封、扣押的财产。 3、查封不影响房屋的居住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员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享有的房屋时,应当留给被执行人及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人必要的居住用房。 4、申请解除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六、执行法院查封房屋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员违反执行规定,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配偶、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合法财产,由其上级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