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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换保全物
发布时间:2024-02-0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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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换保全物

保全物是指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占有、使用但属于申请人的一种财物,也是申请人在案件执运中很重要的实物证据。“保全物移交”即指申请人将债权的标的即保全物换至一个受委托的具有资格的人(律师或者保全公司)手上,以便委托人就该保全物能够实施有效的保全措施。

换保全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初始保全物的换物:换保全物并非等同于偿还债务。 换保全物是指保全物能够保全债权即申请人权益的一种新保全物,它是在申请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提出的,在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已经占有了原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占有、使用的其他财物,因此要求将这些财物作为换保全物提供给申请人。 换保全物包括申请人原有债权人保全物和申请人新奠定的债权人保全物两种。

2.保全物被既有债权人占有、使用而不是申请人占有、使用:当被保全物是被申请人的保全物与被申请人的债权交叉并立的同时受到既有债权人占有、使用,被申请人不能自行取得,只能通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物的换物”或“保全物的保全”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3.责任债权: 当被保全物是被申请人的保全物与被申请人的债权交叉并立的同时受到既有债权人占有、使用,被申请人可以选择:“一是转化主张方式,将其起诉转化为一般的权益确认诉讼;二是将该既有债权人作为请求保全人向被告提起,请求对被保全物进行保全措施;三是申请人将对被保全物进行仲裁。

总之,申请人换保全物是一种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换保全物,申请人可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保护,并最终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