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相关法条
1.《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一方对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担保期限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担保法》第六条: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成立时,担保责任即产生。
3.《担保法》第十二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担保合同可以约定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可分为合同担保、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等不同类型。担保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担保法》第十五条:担保合同一方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然代替其作出担保承诺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该担保合同视为未成立,担保人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5.《担保法》第二十条: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除了主合同外另行订立担保合同的,该担保合同是履行主合同的前提。
6.《担保法》第二十三条: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行代偿;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担保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或者改变主债务的履行方式,在不影响担保人权益的情况下,不影响担保人对债务人负有的担保责任。
8.《担保法》第五十七条:债务人按期履行到期债务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终止,担保合同效力消失。
9.《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破产回收管理人处理破产财产的职责包括核实破产财产、编制财产清单、保管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登记及公告等,以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
10.《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破产清算后有关破产债务未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财产分配表列明其债权;破产财产分配后有余剩的,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给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