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是指在中标公示期内,中标人为了保证实际签约后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务和提供相关服务而向招标单位提交的一种金融担保工具。本文将探讨在中标公示期是否可以开立履约保函的问题。
中标公示期是招标采购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该期间用于向社会公示招标结果,并给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申诉机会。传统上,中标公示期内不允许进行任何与合同履约有关的操作。然而,近年来,对于是否可以开立履约保函的问题产生了一些争议。
1. 支持开立履约保函的观点:
支持者认为,在中标公示期内开立履约保函可以增加中标人与招标单位之间的信任。同时,这也可以降低中标公司失去合同机会的风险,提高中标企业参与招标的积极性。
2. 反对开立履约保函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中标公示期是招标结果公示的阶段,不应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操作。开立履约保函可能会诱使其他投标人放弃申诉,从而导致公正竞争的原则受到破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7条的规定,中标公示期内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但是,该法并未明确禁止开立履约保函。因此,是否可以开立履约保函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中标公示期内允许中标人开立履约保函,并将其纳入了招标文件的指导意见中。例如,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关于做好2019年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网上询价工作的通知”规定,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内可开立履约保函。
尽管中标公示期开立履约保函的争议较大,但可以发现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并允许中标人开立履约保函。我们建议在进行招标采购时,应详细查阅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合规操作,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