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或转让、冻结、查封、扣押、收缴等措施的法律制度。”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有时,申请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此时,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概念
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因情况变化或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等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律文件。
二、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定是否准许。
因此,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适用的条件包括: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请求成立,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其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或转让、冻结、查封、扣押、收缴等强制措施。
(二)申请人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申请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等,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时,需要考虑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的原因、是否会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
三、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
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
(四)申请保全的理由
包括申请保全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撤回保全的理由
包括撤回保全的具体原因和相关证据。
(六)申请人的请求
包括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四、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
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如下:
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标题)
尊敬的人民法院:
(称谓)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
申请人于XX年月日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使用的位于(财产所在地)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采取(保全措施)
现因(撤回保全的原因)的原因,特向贵院提出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请求:
1. 请贵院准许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2. 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费用的人)承担。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日期:
五、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申请人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二)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财产保全后,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财产保全,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四)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违约或侵权的责任认定。
六、小结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因情况变化或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等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和理由、撤回保全的理由和申请人的具体请求等内容。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撤回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应慎重考虑是否需要撤回财产保全,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