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即负有向被保险人履行保费义务的责任。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保险人享有对保险金索赔权的审查权。保全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因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义务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权利,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全是指保险人享有的在被保险人履行下列义务前,可以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如实告知或者按约定履行告知义务的义务 履行约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义务保险人行使保全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书面通知: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保全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保全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听取意见:收到保全通知后,被保险人享有听取保险人说明理由、发表意见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综合考虑:保险人应当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保全的理由和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决定。 书面决议:保险人应当将是否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根据中止履行期限的不同,保全可分为两种类型:
暂时中止履行: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义务而中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一定期限的保全; 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因被保险人严重违反约定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的保全。保全的效力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保全通知之日起生效。在保全期限内,保险人有权暂停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被保险人也应当停止履行相应的义务。保全解除后,保险合同自保全解除之日起恢复效力。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保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保险人的保全决定进行审查,对不当的保全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
保险人行使保全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正当性:保险人的保全决定必须有正当的理由,不能滥用保全权。 适度性:保全的期限和范围应当适度,不能过度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及时性:保险人应当在发现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义务后及时行使保全权。 程序合法性: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保全权,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以下权利义务:
知情权:有权及时收到保险人的保全通知,了解保全的理由、内容和期限。 陈述意见权:有权听取保险人的说明理由,发表意见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配合调查义务:有义务配合保险人的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履行义务义务:收到保全通知后,应当及时履行保单约定的未履行义务。案例1:
小王于2021年12月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2022年3月,小王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小王投保前患有心脏病,且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对该保险合同行使保全权,中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点评: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重要健康信息,有权中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案例2:
李某于2022年4月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2022年8月,李某发生房屋火灾。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李某在投保前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且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对该保险合同行使保全权,解除保险合同。
点评: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严重违反约定义务,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3:
张某于2022年5月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2022年9月,张某因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张某在投保前已患有该疾病,且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对该保险合同行使保全权,终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点评: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重要健康信息,有权终止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保全是保险人管理保险合同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保险人行使保全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约定义务,积极配合保险人的保全调查,保障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