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财产保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保全措施、执行程序、适用特别情形等方面对财产保全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审判实务提供了明确指引。
《通知》明确,本通知适用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案件。
《通知》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怠于行使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或者有充分理由怀疑对方当事人可能转移、藏匿、变卖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造成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保全财产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保全的,应当同时递交起诉状。《通知》对保全措施作了细致规定,包括财产冻结、查封、扣押、划拨等不同类型,并明确了不同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
对于财产保全的执行,《通知》明确了执行程序。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还对适用财产保全的特别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诉讼标的为证券、外汇、期货等特殊财产的保全、涉及国家秘密的财产保全等。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以下需要注意的事项: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条件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72小时;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认为解除行为不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未符合条件,但已造成被申请人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知》的发布,对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依法审慎处理财产保全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安全和诉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