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为防止其逃避履行判决义务,而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以确保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实现。
但在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又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此,法律规定并实践中总结出了多种应对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其中: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权利进行占有的保全方式,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处分或使用。 冻结是指对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基金等权利进行冻结的保全方式,使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划转或兑现。 扣押是指对可以移动的动产或者证据进行暂时代管的保全方式,使被扣押的财产不得转移或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财产损害的危险,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 申请人在请求保全前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继续执行保全措施:即使被申请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只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法院仍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 追加申请财产保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追加申请保全的范围,即除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外,还可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转移的财产或由他人代为持有、控制的财产。 申请法院调查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了解其财产的类型、数量及分布,以便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该财产属于被申请执行人所有,并依法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和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判决义务,并经法院批准,也可以避免因为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判决难以顺利执行。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行为至关重要。对此,申请人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转账记录、消费记录等可以证明其转移、变卖财产的证据。 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隐匿、毁损财产的证据。 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如车辆过户记录、房屋买卖合同等。 被申请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财产状况的证据。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及时,以免被申请人乘机转移或处分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应有证据支持,否则法院可能駁回申请。 财产保全不是一种惩罚措施,只能在有证据证明必要时才能申请,否则可能构成滥用权利。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后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应及时采取其他措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总之,申请财产保全后对方没钱的情况并非没有应对措施。申请人应积极收集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设置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对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行为进行打击与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