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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传票
发布时间:2024-09-24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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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传票

尊敬的被申请人:

根据原告[原告姓名]向本院提起的[诉讼类型]一案,本院已于[日期]受理

该案。因原告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已于[日期]做出裁定,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名下位于[地址]的[财产类型]予以保全。

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院特向您发出本传票。自本传票送达之日起,被申请人应立即停止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毁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妨碍保全,否则本院将对违反保全措施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如对本院上述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本传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复议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对您具有约束力。

本院定于[日期],上午[时间],在[地址]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届时,请被申请人准时到庭应诉,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做出判决。

特此传唤。

[日期]

[人民法院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