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涉诉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中,西安市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收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财产保全费用的若干规定》和《西安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财产保全费用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本文将详细阐述西安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收取的标准、范围、计算方式以及缴纳程序等内容。
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对涉讼财产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当事人提供的保证申请人因财产保全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担保的目的在于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规定,西安市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收取的具体标准为:
对于保全标的价值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用为保全标的价值的0.5%; 对于保全标的价值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用为保全标的价值的0.3%; 对于保全标的价值无法估算的,担保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但不得超过保全标的价值的2%。西安市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收取范围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划拨款项 扣押、查封动产 查封不动产 限制他人处分财产 禁止被执行人高消费 其他依法可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保全标的价值 x 担保费用标准。
例如:某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0万元的银行存款,则其需要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为:500万元 x 0.5% = 2.5万元。
西安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缴纳程序如下:
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一并提交缴纳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凭证; 申请人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或者其他人民法院认可的方式缴纳担保费用; 人民法院收到担保费用后,将开具《担保费收据》; 申请人凭《担保费收据》向人民法院领取《财产保全裁定书》; 人民法院对涉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况下,西安市人民法院将退还原告已缴纳的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并获得法院准许的;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经法院确认的; 其他依法应当退还担保费用的情形。退还担保费用的程序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退还保全费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附上原《担保费收据》和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相关裁定书。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退还条件的,将按照原缴纳渠道退还担保费用。
综上所述,西安市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的收取、计算和退还均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担保费用,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