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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8-09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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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20XX)最高法保字第XXXX号

(申请人姓名/名称):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本院在(申请人姓名/名称)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案由)一案中,收到(申请人姓名/名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姓名/名称)于(申请日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名下/所有的(财产具体内容,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以保障其(申请目的,如债权实现、损失赔偿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必要范围。

三、被申请人权利义务

(一) 被申请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 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和其他联系方式;

2. 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3. 相关证据材料。

(三) 被申请人应当对其异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 本告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如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或者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本院将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二) 被申请人如对本案有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三) 本案联系法官:(法官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最高人民法院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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