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算担保物权吗**
摘要
财产保全属于民事诉讼法范畴的诉讼保全措施,而担保物权是物权法范畴的财产保障性权利。本文将对财产保全与担保物权两个法律概念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区分要点,以厘清财产保全的法律性质。
一、财产保全的性质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得到执行。财产保全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行为:财产保全是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通过裁定或决定作出的,具有司法权威性。 目的性:财产保全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判决执行。 临时性:财产保全只是一项临时措施,其效力一般仅持续到判决执行完毕。二、担保物权的性质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依法取得的,对特定标的物进行优先清偿的物权。担保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物权属性: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其具有与所有权相似的独立性、排他性、优先性和可执行性。 保障性:担保物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继续性:担保物权的效力一般持续到债权实现或消灭。三、财产保全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虽然财产保全与担保物权同属对财产进行保障的权利,但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不同:财产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而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 目的不同:财产保全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而担保物权旨在保障债权实现。 效力范围不同: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特定财产进行保障,而担保物权对特定标的物进行保障。 效力时间不同: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措施,而担保物权的效力持续到债权实现或消灭。 主体不同:财产保全的主体为案件当事人,而担保物权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四、审判实践中的认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将财产保全归类为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不属于担保物权。”
结论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与担保物权是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前者是诉讼保全措施,具有临时性和司法性,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后者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保障性,旨在保障债权实现。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相关法律时,应当区别于担保物权,避免混淆其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