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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诉前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8-07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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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诉前保全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因害怕将来取得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其诉讼请求实现的制度。诉前保全担保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财产担保

1. 房屋和土地担保:

当事人提供房屋或土地作为担保,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2. 车辆担保:

当事人提供车辆作为担保,由人民法院查封或者扣押。

3. 存款担保:当事人提供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由人民法院冻结。

现金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由人民法院专户保管。

保证担保

保证人向人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在诉讼过程中或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由其代为履行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担保

由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保证在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由信用担保公司提供,并对担保标的承担連帶保證責任。

反担保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诉前保全的当事人提供反担保,即如果申请人不能胜诉或者败诉后不履行判决,则应当向被申请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选择保障方式

诉前保全担保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诉讼请求而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担保标的的价值和流动性:

担保标的的价值应足以覆盖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金额,且应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以便于在必要时快速变现。

2. 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

如果被申请人具有良好的履行能力,选择财产担保或现金担保等担保方式即可;如果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较差,则宜选择保证担保或保险担保等方式。

3. 诉讼的复杂程度:如果诉讼程序较为复杂,诉讼周期较长,宜选择保证担保或保险担保等担保方式,以保证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的债务不会因长期拖延而受到损失。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1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1. 财产担保;

2. 现金担保;

3. 保证担保;

4. 保险担保。”

附录

示例: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

申请人:________(姓名或单位名称)

被申请人:________(姓名或单位名称)

诉讼请求:________

担保人姓名或单位名称: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________

担保事项:担保申请人在本案中胜诉后,被申请人________及时、足额履行生效判决,否则由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金额:________ (人民币大写)

担保方式:提供价值________人民币的________(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作为担保。

担保期限: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后履行完毕债务为止。

其他约定: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示例:反担保书:

申请人:________(姓名或单位名称)

反担保人:________(姓名或单位名称)

反担保事项:倘若申请人在本案中败诉或者虽胜诉但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由反担保人代为履行或者赔偿由申请人的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反担保金额:________(人民币大写)

反担保期限:自反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人履行完毕全部债务并解除诉讼保全措施为止。

反担保方式:________(财产担保/现金担保/保证担保/保险担保/信用担保等)

其他约定: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