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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展期反担保合同继续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08-06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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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展期反担保合同继续有效吗

在借贷关系中,为降低风险,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担保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当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经各方协商一致对借款进行展期时,原反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便成为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借款展期后反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反担保合同概述

反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为保障其因担保承担的担保责任能够实现,与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通俗来讲,即“你帮我担保,我为你担保”。反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利益,防止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

二、借款展期对反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借款展期是指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与出借人协议延长借款期限的行为。关于借款展期对反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反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反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从合同的效力。借款展期仅仅是对原借款合同期限的变更,并不改变原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反担保合同应当随主合同的展期而继续有效,直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

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债务的,担保人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条文表明,担保责任的范围应与主债务的范围相一致。借款展期后,主债务的范围扩大至展期后的期限,故担保责任的范围也应相应扩大。 从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担保制度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如果认为借款展期后反担保合同失效,则不利于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二)反担保合同效力待定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借款展期构成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属于新的法律事实。反担保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根据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确定。若担保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反担保合同继续有效;反之,则反担保合同失效。

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文采用“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担保人选择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实践中,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意愿和能力可能会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如果借款展期未经担保人同意,则可能损害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态度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借款展期后反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分歧,但倾向于认为在未经反担保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反担保合同不因借款展期而当然继续有效。例如:

(2021)最高法民申679号判决书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展期协议系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并未就担保事宜进行约定。在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是否有义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应以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准。本案中,担保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故其主张在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应予支持。”

该案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在借款展期未经反担保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反担保合同不当然继续有效。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争议,法院也往往会审查担保人在借款展期协议签署前后的行为,以判断其是否已经明示或默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四、法律建议

为避免借款展期后反担保合同效力产生争议,建议在实践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反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借款展期对反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约定:“如借款合同发生展期,本反担保合同继续有效”或“如借款合同发生展期,需经反担保人书面同意,本反担保合同方继续有效”。

(二)借款展期时进行协商确认

在进行借款展期时,应将反担保人纳入协商范围,并就展期后的反担保事宜进行协商确认,形成新的书面协议。

(三)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在借款展期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担保人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文件、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以备将来产生争议时能够举证证明。

五、结语

综上所述,借款展期对反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在实践中,建议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借款展期的可能性,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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