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胜诉方债权的实现,在判决执行前,对被告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划拨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处分、毁损或转移财产的行为。财产保全的实施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向法院证明自己有能力承担因保全措施而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此担保费用即为财保手续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财产担保、保证担保、信用担保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担保金。因此,财保手续费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财保手续费的计算方式一般有两种:按保全标的额的比例计算和按固定数额计算。具体计算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例如:
按保全标的额比例计算: 一般为保全标的额的0.5%-2%。 按固定数额计算: 在保全标的额较低时适用,一般为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财保手续费计算标准可能有所差异。当事人应以当地法院的规定为准。
财保手续费一般通过以下方式交纳:
银行汇款: 申请人根据法院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 网上支付: 一些法院提供网上支付系统,申请人可通过该系统在线支付手续费。 现金缴纳: 向法院指定的账户直接缴纳现金。申请人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财保手续费,逾期未缴纳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或解除保全措施。
在以下情况下,财保手续费可以退还给申请人:
申请被驳回: 法院未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将财保手续费退还给申请人。 撤回申请: 申请人在法院准许财产保全措施后撤回申请的,应将财保手续费退还给申请人。 保全措施解除: 因保全措施依法解除或变更,不再需要担保的,应将财保手续费退还给申请人。 胜诉方已执行完毕: 经法院执行,胜诉方已获得全部应得款项的,应将财保手续费退还给申请人。财保手续费的退还一般由法院统一办理,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申请,经法院审核后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对财保手续费作出了如下司法解释:
担保金数额: 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担保金。担保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被保全财产价值的30%。 担保金的使用: 担保金在保全措施解除后,原则上应返还申请保全的申请人。但是,被保全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可以从担保金中优先受偿。担保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不足部分由申请保全的申请人承担。财保手续费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被保全人逃避债务具有积极作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依法交纳财保手续费,并妥善保管相关单据。同时,法院在确定财保手续费数额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情形。通过规范财保手续费的交纳和退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